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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原则”难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2004-09-02 15:54:00  燕赵都市报

  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8月31日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阐述了目前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总体原则和有关政策,他表示:“目前,高校收费政策应该说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基本上还是比较合理的。”(中新社8月31日)

  张保庆副部长在发布会上着重强调了高校收费政策要遵循的三条原则:第一,坚持收费是对高校办学经费不足的一种补充,中国公办普通高校的投资主体仍然是政府,不允许以收费来代替政府的投入;第二,承受原则,一定要考虑到社会、学生家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允许把标准定得过高;第三,允许不同地方之间、不同高校之间、同一高校内不同专业之间,在收费标准上有所差别。

  这三条原则,要说错在何处,是绝对找不出来的,但是,这样的“模糊原则”等于是橡皮泥,怎么捏都可以,怎么说都有理。站在学生和家长的角度,套用这三条原则,说现在高校收费已经严重不合理,完全可以说得过去;换个相反的角度,各高校借三条原则说明高校的收费标准很低、还应该再加码,也能说得通。总之,这样的原则,带来的只能是纠缠和扯皮,根本无助于矛盾的解决。

  首先,三条原则中的第一条我们概括为“补充原则”,虽然确立了政府为主、收费为辅的主次关系,但是,主次双方的关系是政策强制决定的,还是由实际投入资金决定的?主次双方的投入比例各占多少?“政府为主”,是51%,还是90%?原则没有错,但长期没有明确标准,原则也就难以落实。在钱的问题上,谁不想多挣,但高校“补充”多少才算够,应该有个确切的说法。

  其次,是承受原则。这个原则以前也时常听到,但是以什么作为百姓的承受标准,从来没有人明确表态。现在,国家关于百姓生活和收入的经济指标有很多,有城镇居民的最低保障线(俗称低保),有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人均GDP,还有恩格尔系数,等等,究竟参照哪一个来确定教育消费的承受力?总不能长期回避实质性的问题,总是凭感觉走吧。

  最后,关于“差别”原则。因为前两项原则没有统一的明确标准,再规定一个因地区、学校、专业不同,可以差别收费的原则,就等于什么原则都没有了,学校怎么收费都合理。这种看上去四平八稳的高校收费政策,最后,很可能成为一切不合理收费的美丽借口。

  从1997年算起,高校收费政策已经执行了7年,我们承认7年来这项政策为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促进教育事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们实在无法接受,这项关乎国家前途、关乎百姓生活的基础性政策,在运行多年之后,行政管理机构还始终使用着模糊的定义、模糊的原则。(康劲)

百灵编辑: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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