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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先进理念难敌现实困境
2004-09-07 07:12:00  千龙新闻网

  北京市人大为贯彻新交通法而进行地方立法听证,反对“机动车负全责”的意见占了上风。对此,我以为并不能完全认定为群众对“以人为本”的误读,很大程度上还有新交通法被立法者赋予的新理念,相对于现实中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的复杂性,还显得过于超前。

  有关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交法有一个大的突破,就是由原来的“以责论处”、“事故责任”=“赔偿责任”,调整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行人与机动车的路权之争中,机动车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定,驾驶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并强调说这是立法的进步,对此无须质疑。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但依法律规定仍由与损害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那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现实的交通条件、交通参与者的法律道德意识、社会其它领域(如保险业的支持程度)的配套组合作用等,是否能够保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效果呢?目前来看前景实在堪忧。

  机动车是钢铁的,人是肉身的,在参与交通中存在着天然的不对等,这大概就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判断。但是,就算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可以减轻一定的责任;就算是机动车一方具备了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可以不承担责任。可是现实中的交通事故,哪里是这么简单就能判断?试想,出了交通事故,即使报警,也有个出警的时间差,在此期间,机动车司机既没有权力阻断交通保护现场,也无法避免受到死伤者家属的威胁,他有能力保护现场吗?有能力证明自己吗?交通事故中的动态与复杂,远不是立法思想中一些先进理念所能解决的。

  笔者认为,新交通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着主观性很强的适用判断,由于具体执行环境的严重滞后,很难不将“以责论处”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不伦不类的拼接,最终成为两头都够不着的一锅“夹生饭”。(马龙生)

百灵编辑: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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