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否不再定“35岁以下”杠杠了? | | | | 2004-12-06 08:14:00 红网 | |
最近,一年一度的招聘热潮又拉开了序幕,人才市场上,招聘者广撒招贤贴,应聘者摩拳擦掌,呈现一派生机勃勃的局面。我们欣喜地看到与往年相比,性别、户籍、身高这些门槛都已经基本绝迹了。然而,很多招聘启事上依然写着要求年龄35岁以下,为这红红火火的招聘会奏出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
35岁这条年龄线最初是在IT行业出现的,原因是这种知识更新较快的工作需要年轻人活跃的极富创造性的思维。之后,策划、广告等一些行业也开始招聘年轻人员。不知从何时起,这一带有歧视色彩的标准竟成了各行业的通行标准。
对于年龄歧视问题,国外都有相关的法律保障。美国早在1967年就颁布了《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任何年龄的求职者及雇员是违法行为。一旦被雇员控告有年龄歧视,雇主必须能够举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证据,否则就会被判定为年龄歧视,雇主要给被歧视者一定的经济赔偿。欧盟也在1997年6月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允许欧盟国家部长有权对就业年龄歧视采取行动。欧盟欧洲执行委员会在1998年大规模招考人员时,带头终结了对年龄的限制。而在我国,虽然《劳动法》也有“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但在一些具体的细节上,比如企业对应聘人员的年龄、性别、婚否等限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些用人单位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人云亦云,看到别人要求35岁,自己也要求35岁。这种标准的出现,并不是用人单位一家的原因,而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一方面,它是对过剩的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挑剔,已造成了人力资源不当配置和严重浪费。同时,年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妨碍效率和公平的主观偏见。根据当今通行的“国际标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青年”的年限界定为不超过45岁。把“35岁以下”用作招工“硬指标”,不但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工作机会和就业权利,加大了社会的就业成本,而且将使社会得不到这部分人群所创造的利润,降低了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同时又会增加贫穷、犯罪、贫富差距、城市病态等社会问题,使得社会发展产生障碍。
每个年龄段都有自身的优势,设定年龄限制既是画地为牢,又剥夺了一部分人正当的就业权力,这不管是对于招聘方还是应聘者都是一种损失。35岁以下的群体,他们精力旺盛,易于接受新鲜事物,富有创新精神,能敏锐地把握时代脉搏。而35岁以上的人,他们实践经验丰富,敬业精神强,稳定性好,正处于年富力强、工作上有所建树的年龄段。一个健康的人才结构,必定是一个多元化的结构。这样,才能够使各个年龄阶段的人发挥自身优势,取长补短相互促进,这样的企业才更具有活力。 (作者:徐宁) | | 百灵编辑:张达 | | | | 【发送给好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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