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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败诉丢乌纱:将问责进行到底
2005-05-24 07:49:00  红网

  从5月开始,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实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办法”规定,败诉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行政负责人将“被责令引咎辞职”(见5月22日《法制日报》)。

  据我所知,北京东城区是第一个将行政诉讼败诉与问责制进行“无缝焊接”的地区,我们应该为这个政策叫好。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行政诉讼案逐年上升,政府的败诉率也有增无减。何以至此?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问责制的脱节,导致违法行政的利益主体与行政诉讼败诉的责任主体的不一致——官员或囿于个人的政策、决策水平,或出于个人私利、小集体利益而违法行政,并从中获益,而一旦引起行政诉讼,即使败诉了,责任却是旁置,赔偿也是国家赔偿。

  前年有一个案子,一名军嫂与一男子进入宾馆房间,警察破门而入。警方没抓到现场但一口咬定他们的行为是卖淫嫖娼,要罚款,迫得受诬的军嫂吞金以示清白。事情闹大之后,派出所赔了数万元了事。你说,国家为这种知法犯法、为所欲为的干警支付巨额赔偿,冤不冤?

  权利与责任脱节的后果,不但侵害了国家、公众利益,也造就了一大批不怕违法行政,更不怕败诉的、没有责任感的官员,导致了行政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公民权利受到行政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行政诉讼案件有增无减。

  不见棺材不掉泪,当行政诉讼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头上,搞得不好就会丢乌纱,这或多或少会唤醒他们沉睡已久的责任意识,从而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这无论是对法治政府的建立,还是对老百姓的利益而言,都是一个福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高家伟教授认为问责要区分对待,如果行政诉讼败诉出于官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等,那被追究过错是应该的,但对那些尽心尽力、尽到了谨慎义务的公务员,即使出现败诉,不要追究其个人责任。

  对此,我不敢苟同。即使行政诉讼败诉不是因为官员贪污受贿而引起,没有私利夹杂其中,但至少也说明这些官员要么是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不足,要么是工作作风有问题,总之就是有过失。当这个过失对公众权利造成巨大侵害,或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时,对他们进行问责难道有什么不应该的么?不是法治政府题中应有之义么?

  责任固然有主观与客观、故意与过失、直接与简接之分,但无论是何种责任都应该得到落实。问责制,既是目的——承担行政过错的责任,也是手段——促使依法行政。 (作者:练洪洋)
百灵编辑: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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