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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使《劳动法》只具有“观赏性”?
2005-06-10 11:05:00  红网

  南宁市古城民族路的一家电器商场里,公司领导看到员工上班时聊天,于是对20名直销员罚站半小时。张先生对此提出意见,次日即被辞退。而该公司张贴在墙的制度要求,员工迟到,“请自觉罚站30分钟。”(6月9日《南国早报》)

  应该说,这家公司的管理方式,不仅与所谓人性化管理相去甚远,也与依法管理的原则背道而驰。对员工随意罚站,违反了《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属于应当由公安机关查处的“侮辱、体罚劳动者”;随意辞退员工,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既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但是,在这家企业老板眼里,似乎根本不知道《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完全按照自己的思路管理企业,想怎么办就怎么办,简直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而那些被罚站和辞退的员工,也没有人求助于《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谁应该负责《劳动法》的落实?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工会组织也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法》最主要的执法主体是政府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则应该配合劳动部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有所作为。当工人被随意罚站,随意辞退的事发生以后,我们应该看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发挥职能作用。

  应当看到,现在《劳动法》的规定得不到落实,侵害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甚至人身权利的事层出不穷,在许多地方,《劳动法》几乎成了一张废纸。比如,不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不按规定交纳“两保”,不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和节假日休假制度及加班工资发放制度,不治理恶劣的生产环境,不解决起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费用。在这样的地方,工人成了被奴役的生产机器。

    《劳动法》成了废纸,不一定是劳动部门执法不力造成的,大多数都是地方政府的指导思想有问题。一些政府只考虑兴办企业可以增加经济总量,可以为自己营造政绩,又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对老板百般呵护,对工人利益受到侵犯视而不见。他们的本质就是“亲商”而不“亲民”,只要老板高兴,哪管工人死活。因此对于老板违反《劳动法》的大量问题,当然不可能去查处。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某地招商,居然把“不交职工养老保险”作为本地的“优势”;当外地老板与本地群众发生经济纠纷时,政府指示调处的原则竟然是“要让老外满意”。

  如果《劳动法》得不到落实,工人还是国家的主人吗?令人深思。
百灵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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