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绝尘月
时下文坛当真是热闹得紧,那厢“梨花”还尚未脱落得干净,这边就又有“兄弟”克隆吵闹着粉墨登场了——山东一名唤王长征的作者一纸诉状将著名作家余华告上法庭,称其新作《兄弟》涉嫌抄袭自己的小说《王满子》。其间更有黄守愚、王英子二人为之效犬马之劳,处心积虑,觅出所谓证据凡55处,其情愤愤,其理煌煌、其辞切切,甚见路见不平,拔刀而起,替天行道的仗义。
我本不是好读书之人,又兼之消息闭塞,因此既没有把所谓“刚一出版就热销,国人几乎人手一册,论事闲谈无不以讲说余华为荣耀”的《兄弟》拿来细细拜读,更无从知晓所谓的“因外界非常看好,来不及出版就被山东的‘百灵鸟’拿去连载了,并且点击率奇高,产生了巨大影响”的《王满子》,所以,余华《兄弟》是否涉嫌抄袭尚不得而知。然而之所以在这里唠叨些许,是缘于我在认真读过黄王二人所列举的谓之“在语言和词汇上,直接相同和相似;情节和叙述上直接相同或相似”并且“这种相同或相似贯穿了整个作品的前后”的“五十五条”后,心里多少产生些疑惑:
乖乖隆得冬,原来剽窃也可以如此简单?!
在这里我也不得不剽窃一下弘虫先生:
“ ——《王满子》:大部分暗恋着王保春的女子将对他的爱情埋在心底,或展现在梦里,有多少个少女的梦就有多少个王保春在把丰富多彩的爱情故事进行下去。《兄弟》:到了晚上,我们刘镇不知有多少个房间里,有多少张床上,有多少个男人闭着眼睛想象着她身体的两三个部位起劲手淫。(说明:“有多少……有多少……”都这种排比句式,去表达众多的人对一个人的爱和欲望,前者是众多女子对一个男子的爱,后者换成了众多男子对一个女子的欲,这是一种最省劲的置换。)
——《王满子》:王满堂说:“送给亲戚他要是长大了还会回来,不如把他卖掉,还能赚钱。”王满堂自私又人道,聪明又有商机的最初表演,让我奶奶看到了我们祖上一贯的品性,我奶奶当场说:“这孩子有出息。”《兄弟》:李光头后来之所以能够成为我们刘镇的超级巨富,因为他是个天生的商人。他十四岁的时候就拿着林红的屁股跟人做起了生意,而且还知道讨价还价。(说明:前者是孩童时候的哥哥就要把弟弟当成商品卖出去,表现出天生的经商习性;后者是十四岁的弟弟,拿女人的屁股做生意,“他是个天生的商人。”从这个情节上,已经初步呈现出《兄弟》里的弟弟李光头与《王满子》里的哥哥王满堂,这两个人物的趋同,直至贯穿了整部作品。)
——《王满子》:一个更加清楚的大屁股,极像一张哈哈大笑的胖脸。《兄弟》:屁股跟脸一样,每个人长得都不一样。(说明:把屁股比喻为脸是前者一个巧妙的比喻,后者只是进一步说“屁股跟脸一样”了。)”
这又算什么证据?“相同?明显不同。相似?果然相似,可那是汉字的笔划,是词语的组合,如果你用中文创作,你最终也逃不出那常用的几千个。”不错,用不着我费很多力气来论证这究竟是不是剽窃,更何况“谣言止于智者”,聪明人也根本不用谁来告诉这究竟是不是剽窃的。我在很大程度上同意弘虫先生的是:这的确是一种典型的强盗逻辑,“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为什么王长征可以用排比句来说性事而余华不可以?为什么王长征可以以屁股与脸相比喻而余华不可以?……在两个故事所描述的某段相同时代,自行车、手表、收音机是众所周知的“三大件”,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也是那个时代的一个标签,因此很多人在描写那个时代时,都愿意或多或少提上几笔,以烘托时代特色,遗憾的是,从此以后就只有王长征先生可以这么用了。否则就告你剽窃!
霸道!果真霸道!
我不知道,是不是当今文坛的好作家、好作品日渐稀少与此多少有些关联——有天赋的、有能力的,不怎么敢写了,怕被告上法庭,吃了官司,毁了名声(在此,我要向那些已经、正在和将要写出好作品的真正作家致以由衷的敬意,正是他们冒着此等危险为我们送上好精神食粮);而那些敢写的,有多少会和黄王诸人一样,要么智商有问题,要么情商有问题?
写到这里,我忽然对以上几人“如此强盗”的动机产生了兴趣。王长征自不必说了,或是余华真的抄袭了人家的呕心之作,义愤填膺遂起而反抗之;或是想借鉴一下某些人的成功之道,淌一趟借名人出名的混水,但无论如何,这都是可以理解的。那么黄王二人呢?难道果真是“路见不平一声吼”的仗义君子?如果是,那么一定就像我说的应是他们的智商出了问题,自也不必大惊小怪,使其成为口诛笔伐之所指。可是从二人对文字的捏合能力和对语言的驾驭功夫来看,似乎不易得出此种结论。如此想来,此二人或许与长征先生一样有一点投机弄巧的嫌疑:抓住与名人相涉的某一事件,跟风而上,火上浇油,以暴得微名,谋些私利。令许多人难以理解的是,现在的炒作手段五花八门,高明者有之,高效者有之,高尚者亦有之,此二人为何偏偏选择了一种并不高超而且高难的旁门手段来借鸡生蛋?就那点素质,明摆着段位不高嘛!不过就像我说的,从二人对文字的捏合能力和对语言的驾驭功夫来看,他们绝非弱智之辈,而这一招棋,看似行于险处,其实却恰是精妙手筋之所在:王诉余案,焦点自是王余二人,如旁敲侧击者欲在最大程度上转移受众的注意力,吸引更多的眼球,必须有非常手段方可。黄王二人精挑细选了不是证据的证据“五十五条”来极力斥责余华先生的所谓“剽窃”,使人产生不平或不解——居然这也算剽窃?好一招“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妙计,神鬼不知就已经把众人的视线从“余华这样是否就是剽窃”转移到“黄王二人说余华这样也是剽窃”上来,从而使自己而不是余华成为标靶,笑纳纷沓而至之口水——“高,实在是高!”
另据说,守愚先生以前就精于此种营生,亦有所尝试,只不过效果甚微,此次他又携王英子再战江湖,想必纵不如我想的那般恶毒和诡异,也应是前辙后鉴,别有深算了!
其实,我敢如此放肆,大挑他人的不是,心里多少也还是有一点惶恐的,怕一不小心就被诸位先生告个诽谤罪去,但一想到如此也算是从他们的锅里抢了几箸肥肉,终究还是占了便宜,也就渐趋坦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