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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抄”还是“炒”
2006-11-14 10:28:00  来源:搜狐博客  编辑:晴语  进入社区论坛

作者:弘虫

  ——也说王长征诉余华涉嫌嫖窃案

  “晚近以来,世风日下,某些文人是非颠倒,熙攘往来,嗜利殉财,趋死若骛(钱钟书语),以至以耻为荣,剽窃成风。”这句话说得振聋发聩。

  这句话不是我说的,是黄守愚、老英子《余华〈兄弟〉涉嫌剽窃》一文的开白,我拿来也用作本文的开场。首先申明,如此引用,不是抄袭。之所以引用,目的是想说明这句话它可能会变成一块巨石,最终砸在搬动它的那些人脚上。

  那些人就是“某些人”,就是“是非颠倒,熙攘往来,嗜利殉财,趋死若骛”的人。实话实说,就是王长征,还有王长征的几个“哥们”。

  咱们还是打开天窗说亮话,王长征诉余华涉嫌剽窃,纯属无聊透顶,依我的判断,这个官司必定以王长征输掉告终。但问题是王长征诉余华,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王长征不在乎官司的输赢,而在乎这场官司的过程,也就是说,他的本意不在诉余华“抄”(剽窃),而在试图将自己这个无聊文人“炒”热。官司的最终结局一定是惨的,但过程看一定是很美的。至少,我们大家知道了一个敢跟余华打官司的“王长征”;然后,我们会看到王长征小说《王满子》正式出版的消息。不信?我们拭目以待就是了。这样的套路,太落俗套,一点丝毫的创意都没有。

  现在我们抛开官司不说,来揣摩王长征无风掀起三层浪的动因:

  的确,王长征很聪明。王长征何许人?山东省滨州市作协副主席兼秘书长。王长征的本意是想让出版社出版自己的《王满子》,但出版社说出版这本书得作者自己掏钱,也就是自费出版,(因为这部小说好不到哪里)王长征没办法,只好把这篇文章贴到网上(或是先贴到了网上,再寻求出版)。王长征后来突然找到了一个切入点,一个自以为绝妙的办法:借鸡生蛋,借梯登高。他偶然发现自己的《王满子》与余华的《兄弟》有那么一点点在故事发生时间上的巧合,某些人物命运的相似,于是王长征自鸣得意,自鸣得意还不够,王长征还四处宣扬炫耀。这就让吃饱了没事干的人听进去了,于是有人问王长征:你想不想火?王长征当然想火,一个作协的副职真是太想火了。于是那人劝王长征说,那就告啊,告他余华你不就火了吗。但王长征毕竟底气不足,他知道这事传出去会笑掉文坛大多数专业的或非作业的作家的牙齿,王长征权衡再三,终于撕下脸皮豁出去了。为了不致自己落得里外不是人,王长征不敢直接将矛头对准余华,所以在王长征的起诉书上,喜剧性的出现了山东省滨洲市新华书店、上海文艺出版社为第一、第二被告,而余华却是第三被告。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他王长征这是玩的障眼法呢。如果王长征证据充分,为什么就不敢站出来说真话,就不敢直面余华本人呢?王长征虽然没有将余华作为第一被告,但王长征到底将自己与余华拴在了一起了,这是他煞费苦心想出来的,是他的小聪明。然后呢,当网上报上风传他王长征起诉余华这一消息时,王长征就已经坐在家里抱着他的《王满子》,等待出版社主动打电话来要求出版,不多时,王长征的目的就达到了,名也有,利也有,真正名利双丰收了。

  说了王长征,再来说说那些蹩脚的“考据专家”。试举几例,看看他们是怎样寻找证据的:

  ——《王满子》:大部分暗恋着王保春的女子将对他的爱情埋在心底,或展现在梦里,有多少个少女的梦就有多少个王保春在把丰富多彩的爱情故事进行下去。《兄弟》:到了晚上,我们刘镇不知有多少个房间里,有多少张床上,有多少个男人闭着眼睛想象着她身体的两三个部位起劲手淫。(说明:“有多少……有多少……”都这种排比句式,去表达众多的人对一个人的爱和欲望,前者是众多女子对一个男子的爱,后者换成了众多男子对一个女子的欲,这是一种最省劲的置换。)

  ——《王满子》:王满堂说:“送给亲戚他要是长大了还会回来,不如把他卖掉,还能赚钱。”王满堂自私又人道,聪明又有商机的最初表演,让我奶奶看到了我们祖上一贯的品性,我奶奶当场说:“这孩子有出息。”《兄弟》:李光头后来之所以能够成为我们刘镇的超级巨富,因为他是个天生的商人。他十四岁的时候就拿着林红的屁股跟人做起了生意,而且还知道讨价还价。(说明:前者是孩童时候的哥哥就要把弟弟当成商品卖出去,表现出天生的经商习性;后者是十四岁的弟弟,拿女人的屁股做生意,“他是个天生的商人。”从这个情节上,已经初步呈现出《兄弟》里的弟弟李光头与《王满子》里的哥哥王满堂,这两个人物的趋同,直至贯穿了整部作品。)

  ——《王满子》:一个更加清楚的大屁股,极像一张哈哈大笑的胖脸。《兄弟》:屁股跟脸一样,每个人长得都不一样。(说明:把屁股比喻为脸是前者一个巧妙的比喻,后者只是进一步说“屁股跟脸一样”了。)

  这样的证据也不多,在王长征的10万和余华的30万字里,他们使用放大镜、显微镜和老花镜,才找出了55条,这可是在汪洋大海里捞起来的几根像金条一样的海草啊。他们怎么就那么会找呢,因为他们有火眼金睛。可是你们看看,他们找的又算什么证据?相同?明显不同。相似?果然相似,可那是汉字的笔划,是词语的组合,如果你用中文创作,你最终也逃不出那常用的几千个。可是你看,他们为了达到跟余华沾上关系,竟活学活用阿Q的胜利法,阿Q怯怯地对赵太爷说“老子以前也姓赵”,他们厚着脸说“我也用了这样的表达”,实足是文坛的叫花子,明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将遭世人的不齿,却还在那里沾沾自喜。不仅无耻,而且强盗。只许王长征用排比句,竟不让大作家余华用排比句;世上除了王长征小说中可以出现“天生的商人”,余华的小说就别想出现这样的“典型人物”了;最让人笑掉大牙的是,把屁股比喻为脸,竟也成了王长征的注册商标了,王长征去注册自己的屁股和脸,我们没意见,但王长征凭什么就不让人家将屁股比作脸呢,我不知道将王长征的脸比作屁股算不算剽窃。如果王长征的说法成立,王长征的官司能赢,那么,我敢说这便是对著作权法的一次亵渎。强词夺理其实就是无中生有,就是无风起浪。改天我要是吃饱了饭没事干,我也学习王长征的长征精神,去大海里捞海草,也去换个名利双收,哪怕是赔点钱买点人气也是很值得的。

  附带说明一下,现在搜弧博客里有一个关于博客文品的测试,这其实也是我等小文人与大作家打官司的最好检测工具,那个系统有时说我的文章像路遥,可惜路遥已经不在了,要不然我也可以起诉他。好在,有时候我的文章挺像流氓燕,她没余华名气大,但她比我名气大,那我就从起诉她开始,我就不信在她的文章里竟会找不出跟我一模一样的语句,要是找不到,我先起诉搜弧公司欺骗消费者,然后,我自己决定投海自尽,我哪还有脸活这世上啊。

  可怜王长征,你怎么就忘了,万里长征是一步一步脚踏实地走过去的,不是一脚就能跨过去的。这么大个人了,还弄不清“抄”和“炒”,看来还真是坐在办公室里吃干饭的作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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