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30 04:43:00 本敬 齐鲁晚报 山东出台孤儿救助保障政策 收养超过3年可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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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出台孤儿救助保障政策 收养超过3年可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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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孤儿救助保障

  15部门联合出台我省首个孤儿救助和保障政策

  事实收养孤儿超3年可落户

  本报济南12月28日讯 28日,记者获悉,省民政厅、综治办等15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这是我省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的首个综合性福利制度安排。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简称孤儿)1.5万多人,《意见》要求地 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一所专业儿童福利院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同时,各级政府要建立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孤儿纳入“五保”范围。

  《意见》倡导法人以监护、家庭收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社会助养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对孤儿“事实收养落户难”问题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对确实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3年以上,且抚养人年满30周岁并具有抚养能力的,可凭村(居)委员会证明和民政部颁发的《儿童福利证》,向公证部门申请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在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按照要求,教育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学前教育,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两免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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