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讯 从本月起,如果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事项,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办理。
今天,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自本月起施行。根据办法,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如果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办法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必须满足有具体的事实依据,属于信访复查、复核范围,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等条件。如果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信访接待机构可不予受理,并作出书面告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事项,申请人要求听证或者复查复核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办理。
如果行政机关出现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推诿、拖延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被上级撤销后拒不改正,拒不执行复查、复核意见等情况,将被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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