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9 07:20:00 本敬 齐鲁晚报 山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垄断企业增幅禁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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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垄断企业增幅禁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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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工资指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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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者 刘海鹏

  □实习生 曹 恺

  本报济南7月18日讯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日前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并明确规定垄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

  2007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236元,以此为基数,我省确定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上线(预警线)为22%,下线为7%。

  省政府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07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各市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时,可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2%-0。5%的比例,确定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

  ■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上线(预警线)为22%,下线为7%。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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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敬 来源:齐鲁晚报 更多精彩在首页, 更多精彩在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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