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违者将最高处罚2000元。日前,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行业发展,山东省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介绍,该《办法》中所称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以及从事再生资源利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办法》要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压,并开列扣压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同时,我省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办法》指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从即日起到9月20日,市民可登录山东政府法制网(www.sd-law.gov.cn)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公告栏目,提出自己对该办法的修改意见。
|